乐鱼,两个"蜜妍"惹纠纷 一家中资企业PK行业巨头欧莱雅

时间:2024-01-28

晖琳,是广州运营美容保健品的一家小公司,认为欧莱雅旗下兰蔻“蜜妍”系列产物,加害其“蜜妍”文字商标,而将行业巨子欧莱雅告上法庭,平易近事诉讼在广州市中级人平易近法院进行。厥后,晖琳公司又将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告上北京一中院法庭,认为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欧莱雅“蜜妍”商标不侵权的批复有误。因而,一家小公司同业业巨子欧莱雅的商标“拉锯战”就此睁开

近日,广州市晖琳美容保健品商贸无限公司(以下简称晖琳公司)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平易近法院关在“蜜妍”文字商标作出的行政判决,向北京市高级人平易近法院提起上诉。

  该行政诉讼案一审的被告是晖琳公司,被告是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(以下简称商标局)。

  2008年8月1日,商标局就欧莱雅(中国)无限公司(以下简称欧莱雅公司)旗下的“兰蔻蜜妍滋养精髓乳”中利用“蜜妍”文字是不是组成商标侵权作出批复,指出欧莱雅公司在其产物标签上利用的“兰蔻蜜妍滋养精髓乳”字样,与晖琳的注册商标“蜜妍”不近似。晖琳公司不服此批复,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撤消商标局批复。2009年4月2日,北京一中院一审讯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要求。

  与这一行政诉讼相干的是,2008年7月,晖琳公司将欧莱雅公司告到广州市中级人平易近法院,要求认定后者加害其商标公用权。

  不异当事人的两告状讼广受媒体存眷,广州中院主审法官陈伟平易近暗示,商标侵权的案子有良多,但一般都是草根产物“傍名牌”,像晖琳公司“蜜妍”如许控诉国外年夜品牌侵权的案子其实不多见。

  两个“蜜妍”惹胶葛

  一个小化装品公司何故同业业巨子欧莱雅严阵以对?一切始在“蜜妍”文字商标。

  据领会,晖琳公司首要出产护肤美容产物。2000年,晖琳公司引进“左旋维C”等手艺并最先“蜜妍”护肤品的研产生产,2004年7月,“蜜妍”商标获准注册,注册号为第3363750号。

  2006年,欧莱雅公司经由过程融会既有手艺和新手艺,在中国推出LANCOME NUTRIX ROYAL系列,中文名“兰蔻蜜妍滋养精髓乳”。据悉,LANCOME NUTRIX ROYAL系列最早在1935年在欧洲创建。

  由此而来,2006年最先,化装操行业最先显现两个“蜜妍”共存的场合排场。同欧莱雅公司“兰蔻蜜妍”走各年夜商场日化线分歧的是,晖琳公司“蜜妍”走的是各地美容院的专业线。当“兰蔻蜜妍”在各年夜商场如火如荼地展开热卖时,晖琳公司仍在拓展其美容院产物发卖营业。

  这类平安并存的场合排场并未久长。因为连续接到代办署理美容院和顾客的赞扬,赞扬称思疑晖琳“蜜妍”冒充欧莱雅“兰蔻蜜妍”,晖琳公司的营业量遭到影响。因而,2008年7月起,晖琳公司总司理郑耀光最先驰驱在广州、上海、北京的工商部分,提出赞扬:“欧莱雅公司加害了我们的商标权!”

  晖琳诉欧莱雅

  因为屡次赞扬未果,2008年7月14日,晖琳公司一纸诉状将欧莱雅公司告上广州中院,要求法院鉴定欧莱雅公司商标侵权,并要求补偿丧失500万元。

  该案在2009年1月8日开庭。庭上,被告诉称“蜜妍”是其注册商标,欧莱雅公司没有经过私行利用,加害了晖琳的商标公用权。

  而被告对此予以否定。

  被告认为,所谓商标近似,先要看那两个商标比力,欧莱雅公司在产物外包装中文标签上利用的是字体巨细不异,色彩分歧的“兰蔻蜜妍滋养精髓乳”而不是“兰蔻蜜妍”或“蜜妍”,晖琳公司几回再三混合视听,将该标识的部门文字“蜜妍”和其注册商标“蜜妍”对照,认为是不异的商标,背反商标全体比对准绳,缺少商标法根基常识。

  欧莱雅公司在产物上凸起标识了其驰誉商标“LANCOME/兰蔻”,消费者基在对“兰蔻”认知,必定将产物与欧莱雅公司联系,不会误认。欧莱雅公司从未将“蜜妍”作为产物商标利用,在中文申明标贴上利用“兰蔻蜜妍滋养精髓乳”是注解产物的原猜中含蜂王浆提取物,申明产物的原料和蜂产物滋养功能,其行动属合法利用产物标识的行动。同时,被告的“蜜妍”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且有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物含有“蜜”的不良影响。本案要害点在在:鉴定商标近似的条件是相干公家混合的可能,而本案中不具有发生误认的可能,是以不该判����APP定商标近似。而且商标局此前也有认定不近似的书面批复。

  被告则认为,被告的“蜜妍”两字客不雅上只能起商标感化,被告称以蜂蜜的感化对产物进行描写,只是注释“蜜”字,其实不能申明其利用“蜜妍”二字是用在描写产物特点;相干公家或许不会认为欧莱雅冒充晖琳产物,但却会认为晖琳冒充欧莱雅产物,这一样是误认;“蜜妍”是臆造词,是纯文字商标,极具显著性;法院依法自力行使审讯权,国度商标局的批复不是本案的根据。

  截至今朝,该案还没有判决。

  晖琳诉商标局

  就在广州中院立案刚满10天、案件还没有开庭之际,2008年8月1日,商标局对广东省工商局的请示作出批复,指出第3363750号商标“蜜妍”是晖琳公司的公用商标,晖琳公司的商标公用权受法令庇护。批复还认为,按照来函和所附材料,欧莱雅公司在前期发卖的化装品商品标签上利用的“兰蔻蜜妍”字样与第3363750号商标不近似。

  晖琳公司接到该批复后暗示不服,在2008年12月将商标局告到北京一中院。在这起行政诉讼案中,欧莱雅公司作为涉案第三人参诉。

  庭审中,被告提出,“蜜妍”商标依法受庇护,且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特点,欧莱雅公司在一样产物上利用不异字样,是商标侵权行动。商标局未能供给其作出批复所根据的法令划定或其他规范性文件,其行政行动应予撤消。

  被告认为,“兰蔻蜜妍”中兰蔻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出名度,“兰蔻蜜妍”利用在化装品商品的标签上,字体巨细分歧,摆列整洁,没有凸起“蜜妍”,相干公家不会混合。我局所作认定“兰蔻蜜妍”与“蜜妍”不近似的批复准确。

  第三人认为,“蜜妍”商标是化装品经常使用原料成份“蜜”与化装品功能经常使用申明文字“妍”的组合,显著性差。欧莱雅公司未零丁、凸起利用“蜜妍”文字,被告将“兰蔻蜜妍滋养精髓乳”抽离出“蜜妍”零丁比对没有现实和法令根据。并且“兰蔻蜜妍滋养精髓乳”的表述合适化装行业老例,如佳雪芦荟保湿霜,相干公家不会将产物特点描写误认为是产物来历描写。被告的批复是准确的。

  法院判决认为,“兰蔻蜜妍”中的“兰蔻”为欧莱雅公司在化装品上注册的驰誉商标,其在化装品包装上利用上述文字时未凸起利用“蜜妍”二字,一般消费者会将上述文字与欧莱雅公司相联系。商标局认定欧莱雅公司利用“兰蔻蜜妍”与晖琳公司“蜜妍”商标不近似的结论没有背反法令划定,也未加害晖琳公司正当权益,遂驳回了广州晖琳公司的诉讼要求。另外,判决还鉴定第三人欧莱雅公司不组成对晖琳注册商标权的加害。

  上诉之路

  2009年4月17日,晖琳公司对一审行政判决提起上诉。在接管记者采访时,晖琳公司的代办署理律师暗示,商标局制订的《商标审查和审理尺度》第三部门第四点第16条划定,商标完全地包括他人在先具有必然出名度或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,易使相干公家认为属在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办事的来历发生误认的,鉴定为近似商标。她认为,晖琳公司“蜜妍”文字商标已具有极强显著性且易被公家误认为是欧莱雅公司“兰蔻蜜妍”,她不大白,商标局为什么认定后者与前者不近似。

  欧莱雅中国区副总裁兰珍珍暗示,喷鼻港、中国台湾、年夜陆的中文品牌良多,同时还良多工场也都在出产冒充欧莱雅的产物。“我们一向积极自动地朝着一个反面的标的目的去尽力,市场老是不完善的,这得靠人去完美,而不是靠捕风捉影地去声讨。”她向记者强调,她不但愿听到和看到不实的求全谴责和衬着,她在期待法令起感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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